(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分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分支机构非法人则非独立核算进行汇总缴纳。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
6、是否合并报表是企业财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的,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7、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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