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明知祝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多次向祝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江苏高院在2023年 "6 · 26"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对企图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制裁的毒品罪犯依法收监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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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判刑
李某是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2019年1月至3月,李某明知被告人祝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多次向祝某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某在明知被告人邓某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某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李某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某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某、李某抓获归案,从祝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当日,邓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该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邓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邓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虽然国家对麻精药品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但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案是一起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的案件,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涉案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致使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
涉案毒品数量近12公斤,两人被判死刑、两人死缓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价格、数量、交易地点后,张某伙同妻子被告人范某驾车至李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公斤。2017年1月至4月,张某、范某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贩卖。2017年3月起,张某同被告人曾某等人商议共同购买毒品贩卖。2017年6月,张某伙同曾某驾车前往广东,向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8公斤。2017年6月8日,张某、曾某在驾车返回镇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二人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965.6克。
本案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某、范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张某、曾某、范某均系主犯。李某、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曾某、范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某、张某已于2023年5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近12公斤,现场查获近8公斤,毒品数量巨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35人被判刑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在逃)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 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组建 " 大马加油站 " 等社交聊天群,发布迷药广告并进行销售。卖家在境外使用社交软件与境内购毒人员私聊,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通过国际快递,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直接邮寄至境内购买人员,或指使他人转寄交付,先后共同作案90余次,收取毒资人民币13万余元。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从境外购买三唑仑后,又向外省人员邮寄。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陈某某明知三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购买并在境内贩卖,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下家交付。被告人郑某等其他31名被告人,明知三唑仑、γ- 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购买,均非出于医疗及其他合法目的。
该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某某等31人走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女子连续怀孕企图逃避惩罚,法院依法收监执行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时许,王某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某生育一子。因她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其怀孕,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23日,王某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某将生育的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某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王某收监执行。
该案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少数病残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后,利用其无法被收押收监,逃避刑事处罚。该类犯罪人员恶意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肆无忌惮实施犯罪,社会危害严重。该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怀孕期间实施毒品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为了逃避处罚再次怀孕。法院于案件生效后依法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其将生育的婴儿送予他人抚养,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对其收监,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制裁。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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