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资料图)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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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 3 个检
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区块链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收购云南
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收购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 49%股权项目。2)前期,公司通过国检京诚持有湖南华
科 51%股权并拥有实际控制权。3)区块链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
项目主要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为建材行业企业提供碳排放数据
采集、管理、核算、分析,并为相应企业提供双碳相关的节能环
保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方便客户推进碳交易管理。公司
具备国内为数不多的碳认证、鉴证资质,公司已完成 2000 多家
企业的碳核查,经手多个省份的碳排放核查工作。4)建材行业
目前还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有其他企业在牵头建
立化工、钢铁等高碳排放行业的同类平台建设。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本次收购湖南华科少数股权的主
要考虑及必要性;(2)区块链碳排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具体业
务模式,主要产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方式;区块链关键
技术内容,与公司原有碳检测服务业务安全性配置技术的差异,
说明在碳检测数据服务业务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同行业
公司是否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类似业务;(3)结合目前碳检测
以及碳数据管理行业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以及发展趋势等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与其他高碳排放行业的同类平台的差异情况;
(4)
公司目前是否已有碳检测服务以及碳数据管理订单,建材行业未
正式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盈利预测中是否考虑相关因素。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
人会计师针对问题(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检测行业对实验室设备放置及建
筑面积有较高要求,本次多个募投项目涉及购置或租赁房产,人
均面积均大于 40 平米。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员工数量、建筑面
积、设备数量等确定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项目、公司前
期项目或拟建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建筑面积与人数、预计效益是
否匹配;(2)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资金用途、资金缺口和
未来现金流入净额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1)公司收入及利润季节性特征
明显,2019-2022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 38.49%、
为 40.73%、50.15%、63.98%和 69.35%。2)2019-2021 年度,同
行业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 34.40%、35.50%、33.60%,
同行业公司第四季度归母净利润占比分别为 45.36%、49.07%、
年度,控股子公司北京公司、广东中科华大、国检京城、安徽元
正、上海美诺福的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接近 50%,高于公司第四季
度收入占比。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
主要项目、业务类型、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和验收时间,
订单执行周期与其他季度执行的订单周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
合理性;(2)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归母净利润占比高于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 年上述部分控股子公司第四季
度收入占比高于公司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说明:(1)收入核查情况,包括走访、函证、细节测试
等不同核查程序的具体执行方法、核查比例、核查内容、核查证
据及核查结论;(2)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执行情况,包括核
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公司、中
科华大、上海众材、安徽元正存在将其自有零星闲置房屋对外出
租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子公司对外出租房屋背景、
面积、房屋性质、位置、收入、承租客户等情况,以及目前租赁
进展,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房屋对外出租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医学检
测业务。2)2022 年上半年,公司开展抗疫检测工作,公司下属
国检京诚医学检测团队完成青岛市、北京市石景山区全员核酸筛
查。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核酸检测业务的具体
内容及开展情况,实际检测人次,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占比等;
(2)结合公司对核酸检测业务的未来规划,说明该业务的持续
经营能力,是否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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