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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

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

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6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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